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液压有关标准及法规
发布时间:2022-12-10
液压有关标准及法规
消防法(日本)
有下表的液压油液和油箱容量的液压装置,根据消防法的“危险物”对待,受到种种制约。
另外,几乎所有的难燃性液压液及一部分的石油基油的闪点在250℃度以上或不能测定闪点,所以不视为危险物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石油基油VG68根据不同制造商有一部分闪点低于250℃度的情况。
危险物指定容量除上述外,下述2项情况也受到制约。
1.在同一室内同样种类的液压油的总和超过上表的危险物指定容量时。
2.在同一室内品名和种类不同的危险物,每种品名的数量以各相应的指定数量相除,其商的和达到1或大于1时。不论何种情况,除消防法外,都、道、府、县、市条例都有规定,所以事前,使用者可与所管辖的消防部门联系。
 
●关于液压装置的消防法的手续程序
■蓄能器有关法规(日本)
蓄能器在日本使用时,受下述两个法规的制约。0高压气体密封法
气体压缩式蓄能器(使用氮气)在常温、压力(表压)达1MPa以上时,其压缩气体与容积无关受高压气体保安法的制约。另外,根据高压气体保安法的技术制造,设有安全装置充入不活性气体蓄能器不必要向都道府县报许可申请。但根据装置的种类,设置的地区,向都道府县申请设置许可也有成为必要的情况。不管怎样,出现和由都道府县对安全装置的种类作出的初始处理不同的情况时,每次事前有必要取得都道府县的确认。@劳动安全卫生法
气压(表压)大于0.2MPa小于1MPa的蓄能器,内容积大于0.04m²,且筒的内径大于200mm,长度大于100mm的产品有必要按「第2种压力容器」检查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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